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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和野外违规用火的 通 知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及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十项行动要求,现就禁止焚烧秸秆、杂草、生活垃圾和野外违规用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禁火时间: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 二、禁火区域:全区范围 三、工作要求 1、任何单位、个人未经区政府审批,不准擅自野外用火。 2、严禁焚烧秸秆、杂草、树叶及生活垃圾。 3、严禁在林区内吸烟,上坟烧纸、烧香、放炮,烧烤野炊和从事狩猎活动;严禁牛羊工或其它作业人员带火种入山;严格控制智障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。 4、各乡镇、涉林村庄要对重点林区、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,24小时死看硬守,杜绝一切火种入山;要在主要入山路口竖立醒目的防火标志、防火彩旗,设立防火检查站,派专人值守看护。 5、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,相关部门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;对焚烧秸秆、杂草、生活垃圾和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,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举报电话:12119 6763448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指挥部